申请人:无锡关键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01729号“KEWARESECU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2259号“K-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该撤销案件已审查结束,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拉门锁、金属锁(非电)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此,引证商标在0610群组上已经没有在先权利存在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撤三的相关裁定书复印件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EWARESECURITY”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K-WARE”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钥匙、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拉门锁、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