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森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77798号“PUSH M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91606号“PUSH 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