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80787号“不准即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并无直接关联性,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媒体报道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准即赔”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