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472030号“酷我星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酷我星币 29472030

阅读:107810 2019-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72030号“酷我星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并不涉及任何社会、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益和公共秩序问题,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

  申请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72030号“酷我星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并不涉及任何社会、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益和公共秩序问题,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档案及类似情况商标的档案打印件作为证据。

  驳回决定中以申请商标中含有“币”,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向申请人发出第BHFS2018000020204SCYJ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以下主要意见: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并没有对其指定使用商品作超过固有程度或事实的表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酷我星币”,其含有文字“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472030号“酷我星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酷我星币 294720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0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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