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85370号“Adeli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中引证的第3283720号“DE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07084A号“DEL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85535号“DELI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03506号“DIL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386941号“惜文嘉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 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