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05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2641号图形商标、第12343563号图形商标、第17871681号“WIT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届满,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均为较抽象化的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具体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