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85371号“Adeli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中引证的第14324486号“DEXINA”商标、第6552242号“DALINA”商标、国际注册第903757H号“DELINIA”商标、第3558387号“ADE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Adelina”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箱;非金属制钥匙圈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