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学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陈宝英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3日对第24484791号“百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佰磁”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佰磁”文字构成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类似,二者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佰磁”商标系列产品以及宣传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百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