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远程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企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3日对第1480972号“远成 YU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190162号“远程 YUAN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38952号“远程 YUAN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极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公众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资料;2.图形商标授权书;3.“远成 YUANCHENG及图”商标版权证书及其LOGO;4.公司内部装修、商标产品推广相关图片;5.2019年公司宣传手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9年8月3日申请注册,于200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争议商标于200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至申请人2019年01月03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申请人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远程 YUAN CHENG”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程度,亦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