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星邦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对第20459561号“王氏友邦 Wangshiyoub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友邦”牌云石胶等系列产品自推出至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168203号“友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所获荣誉;2、杂志及媒体宣传合同、发票及页面;3、参展宣传合同、发票;4、销售发票;5、被申请人官网页面;6、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申请人提出异议。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在第19类指定使用的木材、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0月21日第1620期《商标公告》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镁氧水泥、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王氏友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组合“友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泥、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制砖用粘合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镁氧水泥、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混凝土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水泥、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制砖用粘合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