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澳纽伊甸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对第28235762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其“NEW BALANCE”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旗下的“N”、“NEW BALANCE”系列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308424号“N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
2.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裁定;
3.国家图书馆检索的媒体报道;
4.广告统计、合同等宣传资料;
5.审计报告;
6.相关案件判决书、类似情况商标裁定、行政处罚书、扣押通知;
7.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8.荣誉证明、跑鞋排行榜;
9.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N”及背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