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朵写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对第21112519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4170999号“N”商标、第5942394号“N及图”商标、第11268876号“N 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模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一贯存在恶意抄袭他人商标的不诚信行为以及囤积商标的恶意,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
2.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裁定;
3.国家图书馆检索的媒体报道;
4.广告统计、合同等宣传资料;
5.审计报告;
6.相关案件判决书、类似情况商标裁定、行政处罚书、扣押通知;
7.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8.荣誉证明、跑鞋排行榜;
9.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28期(2018年12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围巾、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索菲琳”、“纽冠伦 Niuguanlun”、“杜嘉雪豹 DUJIAXUEBAO”、“瑟巴伦 sebalun”、“梦玛仕 MENGMASHI”、“纪梵普 JIFANPU”等。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由经过设计的字母“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围巾、帽、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围巾、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运动鞋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尤其申请人的证据表明,其“N”系列商标在鞋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