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驰玛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5438号“CHI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CHIMA”为申请人字号“驰玛”的拼音,具有一定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IMA”与申请人字号“驰玛”可以形成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识别,不致与我国国名“CHINA”相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