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业会社法人株式会社杰珠因迪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5029号“INDI bebe JEJU 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4150号“JEJUIS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JEJU ISLAND”仅起到表示商品来源地的作用。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申请人产品产地证明及相关认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英文“JEJU ISLAND”并非主要识别部分,申请人地址为韩国济州特别自治道,“JEJU ISLAND”仅起到表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