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47446号“YX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X及图(指定颜色) 35447446

阅读:70705 2019-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亿希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达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7446号“YX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30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

  申请人:武汉亿希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达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7446号“YX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30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YX及图”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的“YX及图”字母构成相同,视觉外观相近,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447446号“YX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X及图(指定颜色) 354474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5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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