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简派卫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8752号“安平浴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图形汉字组合商标,且图形经过设计,具备显著性,而“安平”亦有自己的特殊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浴缸”及浴缸图形用于指定使用的澡盆、淋浴隔间、洗涤槽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安平”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