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多比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9218号“成语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0864号“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汉字“消”,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