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萧然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44985号“萧长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萧长运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1797号“中天昊宇 CNZH及图”商标、第6869419号“空中快线 SKY SHUTTLE及图”商标、第13518759号“天山中悦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