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1590号“JINLINGX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1165号“俊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14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558504号“隆诚 LO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33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96521号“津源置地 JINYUANZH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86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自身著作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维修电力线路”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火警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二、四、六在线条勾勒、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