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泉州市泉港郑大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泉港红运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1日对第13784025号“爱奇艺AIQI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爱奇艺 iQIYI”、“爱奇艺”商标是申请人首先用于互联网服务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高清视频服务品牌。2、“爱奇艺”文字组合并非固定、常用词汇,作为互联网视频服务上的商标,具有极强的固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574320A号“爱奇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35165号“爱奇艺 iQI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二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4、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奇艺”、“爱奇艺”的字号权和“iqiyi.com”域名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5、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并扰乱经济市场秩序。6、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爱奇艺”的新闻报道;
2、我国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3、申请人名下“IQIYI”、“爱奇艺”商标的注册列表;
4、关于爱奇艺咖啡馆、爱奇艺商城的报道及互联网品牌进入其他行业的报道;
5、其他在先商标裁定书;
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爱奇艺”网站介绍;
7、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经驰名。申请人字号并非其原创,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申请人字号权。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荣誉证书;2、合肥爱奇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主体信息;3、部分裁定书等。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材料,除坚持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外,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所述的合肥爱奇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字号早于申请人,但该公司名称是其之后变更所得,并未早于申请人字号使用时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陈述的全部理由不能成立,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理由。申请人请求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8、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审计报告及缴纳税款证明;
9、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节目内容提供商签署的版权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
10、部分媒体报道、代言合同及发票、荣誉资料、裁定书等;
11、被申请人所涉及民事判决书及被申请人所列的第11900355号“爱奇艺”商标公开出售页面;
12、合肥爱奇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2016年8月21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类“白色(染料或涂料);石棉颜料;油漆;粉刷用石灰浆;木材涂料(油漆);粉刷用石灰水;涂料(油漆);漆;防水粉(涂料);天然树脂(原料)”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5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食用色素”等商品上。该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二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由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二在第11647146号“爱奇艺IQIYI”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被我局认定在2012年10月24日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之后,我局在多个无效宣告裁定中均认定引证商标二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域名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引证商标一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引证商标二“爱奇艺 iQIYI”为无固定含义的中英文组合,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显著性较强。有上述查明事实3可知,引证商标二在2012年10月24日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为已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引证商标二也有多次受保护的记录。加之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爱奇艺 iQIYI”商标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持续时间长,公众知晓程度高,且至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依据其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产品销量、市场排名、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的情况,我局对引证商标二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为公众所熟知的事实予以确认。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完全相同,且该文字组合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被申请人未说明其争议商标文字的合理创意来源,其提交的品牌证书及其他公司主体资料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正当性,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性及其长期大量使用、公众知晓程度较高的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减损申请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可能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域名或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或在先使用商标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五、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