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41563号“IQI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QIYI 17841563

阅读:98953 2019-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建省夏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1日对第17841563号“IQI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爱奇艺 iQIYI”、“爱奇艺”商标是申请人首…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建省夏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1日对第17841563号“IQI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爱奇艺 iQIYI”、“爱奇艺”商标是申请人首先用于互联网服务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高清视频服务品牌。2、“爱奇艺”文字组合并非固定、常用词汇,作为互联网视频服务上的商标,具有极强的固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574321号“iQ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74321A号“iQ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35165号“爱奇艺iQIYI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三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4、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奇艺”、“爱奇艺”的字号权和“iqiyi.com”域名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5、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并扰乱经济市场秩序。6、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爱奇艺”的新闻报道;

  2、我国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3、申请人名下“IQIYI”、“爱奇艺”商标的注册列表;

  4、关于爱奇艺咖啡馆、爱奇艺商城的报道及互联网品牌进入其他行业的报道;

  5、其他在先商标裁定书;

  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爱奇艺”网站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分属不同领域,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主观臆造,并非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申请人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已经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域名备案登记信息;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3、第10447770号“爱奇艺 QIYI及图”商标资料。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质证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1、以被申请人名称及争议商标为关键词的搜索资料;2、部分抄袭申请人商标的申请状态;3、第14063945号商标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注册,2016年10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7类“钻机;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挖掘机;装载机;挖掘机(机器);推土机;液压机;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液压油缸(机器部件)”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食品加工机(电动);洗衣机;缝纫机”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三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由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三在第11647146号“爱奇艺IQIYI”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被我局认定在2012年10月24日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第19258667号“AiQiYi”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被我局认定在2016年3月9日前在上述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之后,我局在多个无效宣告裁定中均认定引证商标三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域名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钻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引证商标三“爱奇艺 iQIYI”为无固定含义的中英文组合,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显著性较强。有上述查明事实3可知,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为已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引证商标三也有多次受保护的记录。加之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爱奇艺 iQIYI”商标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持续时间长,公众知晓程度高,且至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依据其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产品销量、市场排名、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的情况,我局对引证商标三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为公众所熟知的事实予以确认。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呼叫相同、字母构成相近,且该文字组合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被申请人未说明其争议商标文字的合理创意来源,其提交的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正当性,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抄袭、摹仿。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性及其长期大量使用、公众知晓程度较高的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减损申请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可能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域名或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钻机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或在先使用商标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五、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841563号“IQI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QIYI 178415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4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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