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27016号“唐密茶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唐密茶道 19527016

阅读:75803 2019-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奎晓菲 被申请人:北京华藏迦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1日对第19527016号“唐密茶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含有“唐密” 为佛教宗派,又称密教,用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

  申请人:奎晓菲

  被申请人:北京华藏迦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1日对第19527016号“唐密茶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含有“唐密” 为佛教宗派,又称密教,用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综艺表演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20日。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唐密茶道”,普通印刷字体,其中“唐密”又名密教、瑜伽宗等,为佛教的一个分支。争议商标整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527016号“唐密茶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唐密茶道 195270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4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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