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万凯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1日对第19664951号“新凯伦•劲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其拥有百年历史,“N”、“NB及图”、“NEW BALANCE”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上述系列商标之间及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08740号“新百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往类似案件已经获得胜诉。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模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被申请人一贯存在恶意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不诚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360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2、关于认定申请人“NEW BALANCE” 、“NB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判决书;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8年到2015年对申请人及其“N”、“NB”、“NEW BALANCE”品牌的报道;
4、媒体对新平衡公司及其“新百伦”商标的宣传资料;
5、2011-2015年广告详情统计及链接;
6、(2016)浙86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
7、审计报告;
8、广告合同;
9、受法院、工商、海关保护记录;
10、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11、荣誉证明;
12、2012-2018年运动鞋跑鞋排行榜;
13、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14、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及恶意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服装”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戏装;体操鞋;帽;服装绶带;头带(服饰用);帽舌”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现行《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新凯伦•劲跑”与引证商标“新百伦”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已构成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引证商标使用在鞋等商品上,且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引证商标的产品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在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