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33959号“域农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域农网 21533959

阅读:59236 2019-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域农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先得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国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3959号“域农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商标局引证的第21282038号“域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已被申请…

  申请人:北京域农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先得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国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3959号“域农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商标局引证的第21282038号“域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使用多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消费者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域名证书;参加展交会;户外广告照片;宣传册;相关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4833号《第21282038号“域农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于2018年8月8日将其名义变更为北京域农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域农网”,引证商标为“域农及图”,两者均以“域农”为显著部分主要构成要素,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533959号“域农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域农网 215339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4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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