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哪吒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90164号“万年歷宜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万年歷宜忌”和图形组成,其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