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兰泊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52853号“兰泊湾LB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718182号“LBW BUMPTER WATER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筹划聚会(娱乐)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英文部分“LBW”,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