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荷兰商•全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34565号“tcc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906090号“童喜祥及图”商标、第9390318号图形商标、第8464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