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荷兰商•全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34566号“tcc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626286号“TC foundation及图”商标、第6312541号图形商标、第9890849号“BAIXINGFU及图”商标、第16474364号图形商标、第18186306号图形商标、第8719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三、六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尚有显著识读的英文部分相区分,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