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远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58896号“远本 YUANB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58925号“YUANB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上的注册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YUANBEN"文字,且两者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医疗护理、动物养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4类医疗护理、宠物饲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