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38944号“旅鸟LUN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694281号“论联科技LUN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在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里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