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45024号“旅鸟LUN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877854号“L'UNICO”商标、第19908954号“LIN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其他品牌相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