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小泽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97208号“大汗涮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6506773号“大汗”商标、第10154494号“大汗口磨老面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3、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申请驳回状态。4、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引证商标一的流程信息、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与本案类似的部分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大汗”,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