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滇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15350号“滇商DIAN MERCHANT D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74745号“滇商”商标、第9128581号“大名DM”商标、第19153601号“萌达M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并已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滇商”、英文“DIAN MERCHANT”、经设计的英文字母“MD”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滇商”与引证商标一相同,两商标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