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尧京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92747号“中民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544978号“中民家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中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且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