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38938号“LUN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694281号“论联科技LUN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在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