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54551号“SOONK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OONKO及图 9554551

阅读:143753 2019-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锐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再丰 申请人因第9554551号“SOONK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504号决定,于2018年07月0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锐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再丰

  

  申请人因第9554551号“SOONK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504号决定,于2018年07月0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佛山市锐德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实际使用人,且原权利人已于2017年10月提出转让申请,申请人自愿承接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主体资格,承担复审的权利与义务,请求贵委予以追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实际有效,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审商标档案;2、商标使用授权书;3、订购合同、发票、说明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商标局审理阶段案卷材料。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订购合同、发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翰维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热壶”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2年8月14日驳回在“冰箱(冰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1月6日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其专用期限至2022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4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热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商标档案不能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委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订购合同、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说明书为自制证据,其形成的随意性较强,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可以有效证明其于指定三年期间在“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热壶”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的证据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9554551号“SOONK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OONKO及图 95545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3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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