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龙门智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95081号“龙题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5930号“E龙 ELO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87461号“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61882号“望子成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43573号“龙F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987107号“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53821号“龙 北京老字号协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5663306号“E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显著识别中文“龙”,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