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鞍山市尚吾乐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83594号“荷香童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80203号“童画TONG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2322532号“童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和引证商标二,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