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庆阳快逸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36272号“禧鹿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6495679号“禧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