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贝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99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75918号“HON D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17085号“DE COSTI SEAF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于2018年5月13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构图、视觉效果、表达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