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633784号“MHA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HALE 27633784

阅读:149916 2019-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633784号“MH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31739号“MCH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

  申请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633784号“MH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31739号“MCH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所获荣誉证明;2、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3、“梦洁MENDALE”品牌所获荣誉;4、“梦洁MENDALE”品牌的使用图片;5、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协议、销售协议;6、申请人2010年-2015年度审计报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家具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床单、皮制家具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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