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33841号“春沐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98668号“沐春mu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同使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另外,在先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第35类服务项上得以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档案信息;2、类似情形商标驳回决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春沐山泉”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沐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