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一创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65826号“一创 A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8348678号商标、第282403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十七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6459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58197号商标、第22144237号商标、第15126509号商标、第9937907号商标、第4006824号、第15056931号、第5060476号商标、第28281763号商标、第176499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87668号商标、第6398043号商标、第28259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在整体含义、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5481157号、第3061695号、第12404194号、第6861558号、第28113884号、第13052601号、第8755221号、第261730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