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一创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74372号“一创A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95441号商标、第26438686号商标、第12083582号商标、第12584821号商标、第9043080号商标、第27626870号商标、第6383133号商标、第17938777号商标、第11840506号商标、第13039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六至十四)在整体含义、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269737号商标、第7611937号商标、第25510521号商标、第13386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