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兵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04565号“兵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固定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含有“兵哥”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类似案件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兵哥”通常被公众理解为对士兵的称呼,为中性词汇,该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