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21142号“红星REDSTA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红星REDSTAR及图 9521142

阅读:76051 2019-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邹维隆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启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08日对第9521142号“红星RED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邹维隆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启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08日对第9521142号“红星RED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红星兔丁品牌的创始人,分别于1999年、2002年、2005年、2009年在成都市高新区、武侯区、金牛区、锦江区注册了四家红星兔丁门店。成都红星兔丁是申请人上世纪八十年代创建的品牌,是四川省成都市地方传统美食之一,不仅受到四川人民的喜爱,在全国范围内亦享有盛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红星兔丁HONGXINGTUDING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经营项目相似或具有关联性,容易误导消费者。申请人的在先使用的“红星兔丁HONGXINGTUDING及图”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此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红星”商标建国初期开始使用,“红星”奶粉历史悠久,具有很高知名度,曾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知名度证据,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其他商标档案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并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质疑,请求我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得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打印件):产品图片、门店图片、网媒介绍、点评软件截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牛奶制品等商品上,于2016年7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05月0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及门店照片均未体现证据形成日期。网媒介绍及大部分消费者点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的“红星兔丁HONGXINGTUDING及图”商标的宣传使用覆盖范围有限,尚不足以产生一定影响,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9521142号“红星REDSTA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红星REDSTAR及图 95211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3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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