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曜势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80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83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业务经营范围不同,主打产品或服务也并不冲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合并审理。综上,请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材料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