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豪凯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73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53805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恳请待撤三结果出来再作出决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485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显著差别,以一般的消费者的眼光,完全可以将两个商标的服务来源区分开。申请商标已在广告宣传中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查询结果;2、申请人三象游戏logo自主设计稿,设计委托合同书付款凭证、发票,发布会的合同、内部审批表、发票,新游戏推广发布会的相关媒体报道;3、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官方网站;4、申请人获得6000万A轮融资的新闻报道;5、其他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