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39250号“PIT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ITT 13139250

阅读:64263 2019-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友宜史塔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3日对第13139250号“PIT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汉高在全球应用化学领…

  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友宜史塔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3日对第13139250号“PIT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汉高在全球应用化学领域中居领先地位,为工业、商业及个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民用和工业用品市场上名列前茅。争议商标与第555033号“PRITT”商标、国际注册第727684号“Prit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引起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网站截屏打印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绘画材料等商品上,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第16类文具、铅笔、绘画和模型的材料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准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张(文具)、文具、绘画笔、绘画材料、模型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文具、铅笔、绘画和模型的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PITT”与引证商标一“PRITT”、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Prit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绘画用纸、描图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绘画用纸、描图纸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139250号“PIT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ITT 1313925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3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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