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四季同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意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95981号“sijito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48443号商标、第10523320号商标、第15186022号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